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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解讀】糾紛解決在源頭 矛盾化解在“訴”外 ,《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解讀

日期: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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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矛盾糾紛從何下手,怎么解決?長期以來,這一問題困擾著許多當事人,也成為社會治理的難題之一。


6月2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江西省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條例》,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今后在江西,矛盾糾紛的解決將從難題變成多選題,從找誰解決到如何解決都能找到答案。

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有法可依

當前,江西社會矛盾糾紛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與司法、執(zhí)法資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

“江西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在多元化解糾紛方面進行了很多有益探索,基本形成以人民調解為基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yè)性專業(yè)性調解、司法調解優(yōu)勢互補、有機銜接、協調聯動的‘大調解’工作格局,對暢通矛盾糾紛化解渠道、構建社會矛盾綜合治理機制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積累了一定經驗。”省委政法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通過地方立法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體制機制、經驗做法予以總結、固化和提升,不僅有利于進一步調動非訴訟解紛資源和力量,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解糾紛需要,還能從制度上解決制約我省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的瓶頸難題,對于促進江西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工作法治化、規(guī)范化,提升社會治理水平,增進社會和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強化主體職責,形成工作合力

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工程,必須加強領導,齊抓共管,形成合力。

《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行業(yè)協會和其他社會組織等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承擔矛盾糾紛化解職能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矛盾糾紛化解工作領導責任制,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對跨行政區(qū)域、跨部門、跨行業(yè)、涉及人數眾多、社會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應當加強聯動配合,依法及時進行預防和化解。

為防止相關職能部門互相“踢皮球”,《條例》具體規(guī)定了各責任主體的職責,明確各級平安建設統籌協調機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調查研究、組織協調、督導檢查、考核評估等工作,建立部門聯動處理機制;省、市、縣(市、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綜治中心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工作平臺,并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健全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人民調解員、網格員、村(社區(qū))社會工作者、法律顧問、志愿者、農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預防、排查、化解矛盾糾紛。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信訪工作機構等責任主體的職責,《條例》也一一予以明確。


突出源頭預防,最大限度減少糾紛產生

為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糾紛,《條例》專門開辟了矛盾糾紛預防這一章,將源頭預防工作貫穿于重大決策、行政執(zhí)法、司法訴訟等全過程,強化重大決策風險評估和合法性審查,從而減少糾紛的產生。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推行網格化管理,網格員負責網格內矛盾糾紛的日常排查工作;在矛盾糾紛易發(fā)多發(fā)領域和特定時期,應當開展專項排查和重點排查;各責任主體發(fā)現疑難、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矛盾糾紛,應當及時向同級綜治中心報告。

《條例》同時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風險預警機制。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作出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廣、容易引發(fā)社會穩(wěn)定問題的重大決策,應當先行開展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編制評估報告。


明確化解途徑,促進糾紛及時化解

人民調解、仲裁、行政調解與復議、司法調解與訴訟等糾紛解決方式雖在各自領域發(fā)揮了一定作用,但缺乏有機銜接,影響實效。

為理順各類糾紛化解途徑之間的關系,暢通糾紛多元化解渠道,《條例》對法定的程序規(guī)定進行梳理整合,對各類糾紛化解組織、化解途徑和化解程序的協調聯動、合理銜接作了較為全面的規(guī)定。

“《條例》明確了和解、調解優(yōu)先的引導次序,促進形成以非訴途徑為基礎、訴訟途徑為頂端的‘金字塔’模式,進一步構建和解調解優(yōu)先、分層遞進、司法兜底的化解糾紛體系;鼓勵和引導當事人優(yōu)先選擇成本較低、對抗性較弱、有利于修復關系的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省委政法委有關負責人表示。

為提升調解效率,《條例》還規(guī)定,調解組織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調解組織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

《條例》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各級平安建設統籌協調機構將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納入綜治領導責任制考核和平安建設考評,并明確了通報、約談、督辦的7種情形。


來源:江西日報